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口徑9mm)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7月3日19時5分許,經民眾 張秀霞 檢舉在臺中市○○區○○里○○○街○○巷○○號空屋內,拾獲不詳之人所放置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均為口徑9mm之制式子彈,採樣其中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2年10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驗餘之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1顆,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係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子彈2顆,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均為口徑9mm之制式子彈,採樣其中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2年10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子彈,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就剩餘之制式子彈1顆(口徑9mm)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