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5號聲明人 林柔均
林佑軒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法定代理人 王月琴 聲明人 葉芸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芃妤 法定代理人 葉士儀 聲明人 林依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奕志 法定代理人 吳沄芸 聲明人 林俊維
林怡岑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林文德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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