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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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沒收物『賭博性電動機具「水果盤」拾台、「皇冠迷十三」肆台、「滿貫大亨」捌台、「王牌」參台、「皇冠列車」貳台(均含IC板)、賭資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積分卡玖拾陸張』應更正為『賭博性電動機具「水果盤」拾台、「皇冠迷十三」肆台、「滿貫大亨」捌台、「王牌」參台、「皇冠列車」貳台、「八人座賓果馬戲團」壹台、「八人座賓果行星」壹台(均含IC板)、賭資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積分卡玖拾陸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沒收物『賭博性電動機具「水果盤」拾台、「皇冠迷十三」肆台、「滿貫大亨」捌台、「王牌」參台、「皇冠列車」貳台(均含IC板)、賭資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積分卡玖拾陸張』,顯係『賭博性電動機具「水果盤」拾台、「皇冠迷十三」肆台、「滿貫大亨」捌台、「王牌」參台、「皇冠列車」貳台、「八人座賓果馬戲團」壹台、「八人座賓果行星」壹台(均含IC板)、賭資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積分卡玖拾陸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賭博性電動機具「水果盤」拾台、「皇冠迷十三」肆台、「滿貫大亨」捌台、「王牌」參台、「皇冠列車」貳台、「八人座賓果馬戲團」壹台、「八人座賓果行星」壹台(均含IC板)、賭資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積分卡玖拾陸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