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及編號9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7及編號8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此觀刑法第50條規定自明。
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顯係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9所示之罪之判決最早確定者)之後,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9及附表編號7、8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件: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月4日│96年1月6日│95年7月11日、95年8月3日│││││及95年9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63號│96年度偵字第1763號│95年度毒偵字第486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89號│96年度簡字第2589號│95年度訴字第2718號││事實審├───┼───────────┼───────────┼────────────┤││判決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96年3月22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89號│96年度簡字第2589號│95年度訴字第2718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3日│96年7月3日│96年4月13日│││定日期││││├───┴───┼───────────┼───────────┼────────────┤│備註│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減為有期徒刑1月│6732號減為有期徒刑1月│2948號減為有期徒刑6月│││15日│15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8月3日│96年4月12日│96年2月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600、│96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052、│││6671號││332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422號│96年度易字第3218號│96年度訴字第1779、1952號││事實審├───┼───────────┼───────────┼────────────┤││判決日│96年6月12日│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11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422號│96年度易字第3218號│96年度訴字第1779、1952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2日│97年1月25日│96年12月30日│││定日期││││├───┴───┼───────────┼───────────┼────────────┤│備註│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徒刑5月││刑6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2日│96年6月17日│96年4月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052、│97年度毒偵字第286號│97年度毒偵字第287號│││332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79、1952│97年度訴字第367號│97年度訴字第39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96年12月11日│97年3月3日│97年2月29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79、1952│97年度訴字第367號│97年度訴字第398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12月30日│97年4月8日│97年4月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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