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於民國87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7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36年12月3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 林錦弘 於民國90年2月8日邀相對人乙○○、丙○○向聲請人借用(一)新臺幣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二)新臺幣1,9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735│建│││91│全部│權利範圍:林│││││││││││││啟明、丙○○│││││││││││││各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1│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鋼│53.0│53.0││││││10│││平│全部│權利範││││東榮村18鄰東│雄鄉建國│筋混凝土│2│2││││││6.│││方││圍:林││││榮路36之19號│段735地│加強磚造││││││││04│││公││啟明、│││││號│2層│││││││││││尺││丙○○│││││││││││││││││││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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