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12號
100年度易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伊
劉昌德何王春櫻
謝坤良黃健雄 郭宜孝 葉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
05、2006、2007、2008、6150、6848、6966、7352、8069號)、追加訴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1391號)及聲請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0301、1168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0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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