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 詹正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字第6690號案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12月21日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