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尊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姿勻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所示材料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主機外殼│700個│├──┼────────┼───┤│2│導電鞋│600雙│├──┼────┬───┼───┤│││中文版│500本││3│說明書├───┼───┤│││英文版│800本│├──┼────┼───┼───┤│││綠色│700個││4│按鍵POLY├───┼───┤│││橘色│700個│├──┼────┴───┼───┤│5│彩盒│700盒│├──┼────────┼───┤│6│保證卡│700張│├──┼────┬───┼───┤│││橫向│700個││7│導光板├───┼───┤│││直向│700個│├──┼────┴───┼───┤│8│整流器│700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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