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3視為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以前,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於民國86年9月2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02年9月18日期滿(原聲請書誤載為92年3月30日,應予更正),並於95年1月3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20日,應予更正)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而請就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或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86年9月2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月3日假釋出監,迄今猶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澎湖監獄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各該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即因假釋而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轉讓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9月間起至86年8月23日│85年9月間起至86年5月20日│86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止│止│23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7288號│度偵字第7288號│度偵字第1146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038號│86年度訴字第1038號│86年度訴字第1802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11月11日│86年11月11日│87年9月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1038號│86年度訴字第1038號│86年度訴字第1802號││決├────┼─────────────┼─────────────┼─────────────┤││確定日期│87年1月15日│87年1月15日│87年10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4.│├───────┼─────────────┤│罪名│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12月中旬起至86年8月23│││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146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802號││實├────┼─────────────┤│審│判決日期│87年9月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1802號││決├────┼─────────────┤││確定日期│87年10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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