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聲請人 宋靝屹 即上訴人相對人 楊庭安 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何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續行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02年1月8日下午3時之期日已通知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亦依法請假,爰請求依102年1月8日傳票內容進行民事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定有明文。所謂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係指當事人兩造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辯論之情形而言,又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之言詞辯論期日未包含準備程序期日在內。
三、經查:本院102年1月8日之期日通知書,於期日種類欄內誤載為「準備程序」,有上訴人提出之通知書可據,尚難謂本院102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本件上訴人既未受言詞辯論期日之合法通知,則其雖未到場辯論,不生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兩造遲誤不到,視為撤回上訴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續行訴訟,應予准許。本院102年1月9日通知係屬誤發,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孫曉青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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