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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