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23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度婚字第23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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