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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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61號聲請人 李堅 (即香港商青檸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堅為香港商青檸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青檸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青檸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 李堅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帳冊清單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