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慈惠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臺灣富綢仟維股份有│中國商業銀行忠孝分│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壹萬伍仟玖佰玖拾│LA0五二一一九││││限公司│行││肆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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