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李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惠偵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