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癸○○、乙○○、丑○○、己○○、辛○○、辰○○、寅○○、卯○○、壬○○、丁○○○、子○○、丙○○○、甲○○、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5,32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