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同年度二二O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嘉慶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5月30日│55,000元│AN0000000│││││司太保分行│││││└──┴─────────┴─────────┴───────────┴────────┴────────┴──┘┌───────────────────────────────────────────────────────┐│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武煥忠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93年6月15日│16,000元│CK0000000││├──┼─────────┼─────────┼───────────┼────────┼────────┼──┤│2│ 姜文蓮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6月15日│11,540元│BT0000000│││││水上分行│││││├──┼─────────┼─────────┼───────────┼────────┼────────┼──┤│3│ 王玉龍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6月10日│12,000元│AG0000000│││││限公司朴子分行│││││├──┼─────────┼─────────┼───────────┼────────┼────────┼──┤│4│ 林玉玟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3年6月15日│15,200元│T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