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臺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89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92年4月26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26日以93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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