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冠學┌───────────────────────────────────────────────────────┐│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0月15日│11,900元│CB0000000│││││股份有份有限公司大││││││││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