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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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