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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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名峰
債務人祥騰企業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采倩
債務人龔詡閎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算標準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1,844,000元
年息3.125%
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1月6日止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
659,316元
年息2.720%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自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7,376,000元
年息3.125%
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1月6日止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4
2,637,256元
年息2.720%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自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