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5號

原告 葉雯雯

被告 鄭兆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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