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9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8,46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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