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7號
原   告  林黃玉
訴訟代理人  林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維勳 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包括⑴被告應將導致原告房屋漏水之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號、140號房屋滲漏水之情形修復至
   不漏水狀態之修復工程費用,⑵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因漏水所造成損
   害之修繕工程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即本件修復上開房屋之工程費用),並應檢附廠商工程報
   價單或估價單,再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