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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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七號(上訴本院案號為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詐欺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