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林進速 被告 林錫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2萬4500元(面積595㎡×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