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銘俊 訴訟代理人 林銘宗 被告 龔致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妙如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