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郭朝朋 (地址詳卷)被告 廖勇碩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