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告 陳新佳 律師即 温澺豊 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萬38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113年12月1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091%計算之利息金額7萬31元,核定為48萬413元【計算式:(41萬382+7萬31)=48萬413】,應繳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核計裁判費為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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