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貳個月。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內,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兩造接受專業諮商中,可謀求解決問題之道,本院認當事人間和諧有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貳個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