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6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6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