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1號原告乙○○即 劉耀仁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其訴之聲明之金額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訴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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