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數額,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