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趙國棟 即祭祀公業 趙鰲峰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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