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83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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