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7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2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4日上午9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利
息餘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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