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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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90號聲請人 林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86-011000002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87-111000003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88-311000004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89-511000005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90-111000006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E-1407-0110000007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E-1408-1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