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伯淩
何基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78號、第7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