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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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簡榮瑞 被告 簡永祿
祭祀公業 簡光武 公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松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900元【計算式:87×5,600+(1,930+975+198+2,256+1,367+471)×2,100=15,600,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