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