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6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101,847元│FAW0000000│94年7月3日│││司甲○○│司汐止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