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謝易儒 債權人元大銀行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附表所示補提文件及補繳費用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表:
㈠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到院,並報明毀諾日期。
㈡檢具資料說明毀諾時該年度(依聲請狀所載為98年間)之每月
必要支出費用原因、種類及金額?㈢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毀諾時該年度是否有領取失
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