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國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國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國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
鯉魚口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75,000元,應徵裁判費14,5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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