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57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7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據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