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巴鐸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鍠不銹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
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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