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0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
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
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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