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4,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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