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勳 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相關查詢紀錄附卷可證,則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