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 劉慧鈴 被告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5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調查下列事項:
一、函:勞工保險局- 鍾冠宇 (Z000000000)之投保資料與投保金額。
二、函國稅局:關於鍾冠宇(Z000000000)之自101年至103年迄今之所得稅(薪資)記錄。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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