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莕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欄內雖載有被告之前案紀錄,惟亦記載「(均未構成累犯)」(見原判決書第二頁第十行),且理由欄未為累犯之記載,亦未論以累犯之加重,是被告並未構成累犯甚明。足認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顯係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